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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法人后债权转让怎么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李* 安徽-蚌埠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5 12:18:18 537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的法人死亡了要换,我想问问更换法人债权转让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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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债权债务仍然由新法人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上就是对问题  更换法人后债权转让怎么办的解答

2018-07-05 12:1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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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以裁定方式转换程序,但转换程序的裁定因此前无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亦无相应的裁定书样式,故各法院根据裁定事项的需要,尝试制作转换程序裁定书样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裁定书尾部应署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名字,理由为:案件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为合议庭合议结果,故当署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书尾部只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理由为: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才依照法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换程序裁定书应为独任审判员审理结果,故当署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笔者认为,裁定书尾部只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具体分析如下:
  2、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过程中,是通过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才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就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事,是独任审判员通过审理而进行的认定,而非合议庭合议的结果,而且在转换程序前,根本就不存在合议庭。所以,笔者认为转换程序裁定书尾部当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转换程序要裁定书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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