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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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在我国大部分地方,并没有建立宅基地建房发证制度,因此,如果,在他人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书,不能进行分割,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先解决使用权的问题,等拿到产权证后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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