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以下是对竞合犯怎么判的解答,希望可以给您提供有效帮助。
对于想象竞合犯,日本《刑法》第54条明文加以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罚处断”。我国《刑法》在总则篇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但在分则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原则,如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 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务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1、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3、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4、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5、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6、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2、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3、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公安部对赌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3号,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以上是对赌博推广员犯法吗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以下是对故意杀人判几年从犯的解答,希望可以给您提供有效帮助。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跨度很大,是三年以上到死刑。主犯一般在十年以上,从犯视情节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过激杀人的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