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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吴** 湖南-张家界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6 01:16:55 622人阅读

我有一个姐姐现在在银行工作,想要将自己的资产转让出去,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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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018-07-06 01:3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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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18-07-06 01:1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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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四、核销方面的障碍; 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四、核销方面的障碍; 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四、核销方面的障碍; 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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