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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就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那么合同一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到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谓之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合同一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专业解答股东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包括两种民事责任:第一个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第二个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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