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制划分办法》,购销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证书进行购销活动,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不得以赊销作为竞争手段,不准虚报在途损耗或损失。
2、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医药商品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医药商品作虚假宣传。
刊播医药商品广告要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积压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除外。
第十二条 医药商品不得搞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省级以上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通报批评、停产停业整顿,以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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