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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期限一般来说是多久

沈** 江苏-镇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7.07 15:35:33 600人阅读

请问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期限一般来说是多久?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债务连带,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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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由于保证期间上述特性,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无疑加大了权利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有权利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丧失保证权利的案件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蒙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必须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且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8-07-07 15:4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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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期限一般来说是多久的问题,解释如下: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8-07-07 15: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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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限是两年。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讼。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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