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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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的,遗产即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父亲死后继母也有继承权,但是可能就不再象头婚夫妻那样占有一半的财产权了。所以有可能是和子女一人一半。具体的情况要看再婚时的房产是在父亲一个人名下,还是说双方明确了各自财产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分割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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