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资产注入“资产注入”通常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把自己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法律的监督下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资产剥离所谓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债务重组本质上讲,是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用现金流还款的能力,如对其进行诉讼强制偿还债务,则可能使债务人丧失正常经营能力而破产,债权人也难以得到全额偿还,甚至偿还比例极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债务重组通过修改债务偿还条件、时间等方式,使债务人能够正常经营,债权人虽做出让步,但也得到一定比例偿还,时一种“双赢”结果。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② 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 务人改组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 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的(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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