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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含义要怎么样呢?到底是什么呢?

谭* 浙江-金华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8 13:33:25 2497人阅读

我之前和伙伴一起开了小门市,需要还债,那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含义要怎么样呢?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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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人的概念
  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的同意性的情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 每一个债权当事人是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程度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比如,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部分也相应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人对债权没有处分权,连带债权人在外部表现为连带关系,在内部是按份的关系,每一个债权当事人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一部分债权是不是有处分权,如果有,那么能否把该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利将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部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但是需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就其原因我认为,这是对其他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就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其他债权人有向该债权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的旅行使得债权的消灭,其他债权人只能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偿还,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正是基于此,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完全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受偿,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其他债权人认为处分债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自己的债权利益,那么就完全可以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如果认为不会害及到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作出同意的表示,完全由其他的债权人自己决定,同时也使得该债权人负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所以,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是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部分的处分权,而不是对所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出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应该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的权利,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
以上是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回答。

2018-07-08 13: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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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债务债权人是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案例: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和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指着赵某大叫“打小偷”,数名路人蜂拥而上打伤赵某,他们都对赵某的人身造成了侵权,分别对赵某都成立侵权之债,都为连带债务人,赵某可向任何一个人主张赔偿。

2018-07-08 13:3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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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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