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这个不是绝对的。具体分析如下:
1、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有肯定负面作用,特别是量很大的时候。但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可转债发行投入的事项收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错的。总体评价:中性偏空。
2、看公司债券投入的事项,能不能带来可观的收益。如果投资的事项肯定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就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产奏收益和债券息金的利率比较,高很多,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事项的收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公司拖死。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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