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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不良债禁止转让该怎么办呢?

林** 河南-平顶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8 21:30:29 433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亲戚和人家打官司,要上诉审理转让的,想知道不良债禁止转让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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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侵权债权、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法定之债,均是法定债权,均不得转让。

2018-07-08 21:4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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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良债禁止转让的话,具体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那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被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合同权利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

2018-07-08 21: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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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是大部分平台都存在的一种业务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客户体验等问题,很多P2P平台无法真正做到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点对点”线上直接借贷,原因如下:
1、纯线上点对点借贷,无法解决借款人用款的及时性问题。实践中,很多有借款意向的人群,都是即时性的借款需求,特别是小额的、消费类借款,借款需求时间较短,而线下审核后再放到线上募集,募集期可能无法保证,另外,单笔费用单笔上线,平台标的数量会非常多,增加操作成本。
2、抵质押类的借贷,无法实现纯线上运作。抵质押类的借款,实践操作中需要先落实抵质押手续,再给借款人放款,如在线上直接募集的话,一是无法办理抵质押手续,二是,即使解决了抵质押的权利人,也很难确定办理完抵质押后,线上是否能筹集款项,如无法筹集,需还原抵质押状态,平添一系列问题。
3、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度偏低导致纯线上无法完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普惠金融,即为一些无法享受银行服务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有临时、小额需求的社会中低层人群,如蓝领等,要求此类人群使用互联网进行借贷,存在一定困难。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网贷行业很难实现完全的线上点对点借贷,从而使行业创新出“债权转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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