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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主债权不得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啊?

雍* 黑龙江-佳木斯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8 22:22:17 70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们公司现在急需要资金,所以想问问大家最高额抵押主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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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债权已特定并决算的,依据《解释》第83条第1款,应视为普通抵押权,而普通抵押权并不存在禁止主债权转移之问题,故此种情况显然不应适用《担保法》第61条之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第51条之规定,认定主合同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的,抵押权随之部分或全部转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肯定了这一观点。

2018-07-08 22:3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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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对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其必须从属于主债权存在,因此抵押权与主债权必须自始至终捆绑在一起。但是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普通的抵押权必须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即必须先有主债权的存在而后才能产生抵押权,如果没有主债权的存在,自然也没有抵押权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抵押权产生时主债权可能还没有存在,并且在决算期到来前,主债权始终处于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中甚至可能一度出现主债权为零的现象,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而受任何的影响,仍然正常的存续。对于你的最高额抵押主债权不得转让这个问题,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国《担保法》第61条禁止将最高额抵押中的主合同债权进行转让。

2018-07-08 22: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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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你好,他抵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意思如下所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数量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书编号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原值(万元)抵押物现值(万元) 是否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及金额(万元) 备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不仅保护抵押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借贷方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履行的义务,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也约束了合同签订双方的行为,以达到其所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坏对方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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