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受诉法院从案件事实出发,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餐饮企业反不正当竞争回答如上。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
(1)、假名冒牌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关于餐饮 火锅 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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