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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责任需要怎么认定

何** 甘肃-嘉峪关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10 14:41:15 3336人阅读

我们公司最近签订了一份合同,不知道担保责任怎么认定,请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责任需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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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由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本质。债权转让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这就要求债权转让必须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以债权转移为内容的协议,其生效也有基本的前提条件:必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程序。同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
债权转让的限制。债权属于财产权,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这种转让并不是无限制的。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三种类型的债权不得转让,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具有人身性或身份性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生效后,对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三方主体均产生相应的效力。对转让人而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权利转让后应将权利凭证移交给受让人并告知其行使权利的一切必要情况。对于有偿转让的转让人,还应对其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被转让的债权有从权利的,除了专属性或法律特别规定外,从权利应当一并转让。对受让人而言,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即取得受让的债权成为合同债权人,如果债权全部转让则受让人成为唯一债权人,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依照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未约定份额的享有连带债权,但不论如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大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即发生效力,债务人应以对原债权人的义务为限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受让人均能主张,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新债权人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如债权全部转让,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转让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同样的,债务人也不得向转让人履行,否则不构成债务履行。
以上就是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责任需要怎么认定的解释。

2018-07-10 14: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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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你好,按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因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租人应在2年诉讼期内主张权益,如未在以上期限内主张权益可能丧失受到法律保护的的胜诉权。对方在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最后尽早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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