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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对于反担保合同抵押范围的事

王* 山西-运城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11 10:48:31 553人阅读

你好,我的伯父他的公司因为贷款的问题被人起诉,他想知道关于反担保合同抵押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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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之间是平等的,最高额抵押不是只对其中一个债权进行担保,而不对另一个债权进行担保,也不是对其中一个债权的全部进行担保,而只对另一个债权的部分进行担保,当然也不因多个债权中的一个或几个存在其他的担保而抹杀其平等性,在最高额抵押决算后,形成一个整体的多笔债权之间的平等地位也没有改变。因此,第一种观点显然是把抵押在各个债权之间进行有选择的分配,抹杀了各个债权之间的平等关系,其看似最大程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有损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第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涉及的多笔借款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前对抵押人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决算前与被担保的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从属性,在债权额确定后也不与最高额抵押呈现对应关系,所有在抵押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余额作为一个整体与最高额抵押发生联系,且在最高额抵押决算时,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都应列入债权的总额。第二种观点显然是将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割裂开来,将最高额抵押与实际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相对应,并且将最高额抵押的范围限于借款的本金,这些都与最高额抵押的基本原理和特性相违背。
  第
三,将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实际发生总额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之间的比例作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既体现了决算前各笔债权的平等性,又体现了最高额抵押的整体性,符合最高额抵押的本质特性,也较好平衡了抵押人、保证人、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观点虽然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就本案而言,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债权人得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最大限额可以达到25万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按照第三种观点,债权人可以得到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要远小于第一种观点的计算限额,即使50万元的一笔债权的余额已经超过最高额75万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不可能达到全部25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背离我国担保法保护债权实现的立法宗旨,这一立法宗旨是在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利益基本平衡基础上的有所侧重,这种侧重不能以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第一种观点显然过于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而第三种观点则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

2018-07-11 11:0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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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担保合同抵押范围的问题,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1、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2、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2018-07-11 10: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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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1、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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