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即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3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销售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促销抽奖这个问题的回答
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确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确山县福旺旺商业有限公司福旺旺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原告好丽友公司经营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涉嫌欺骗性有奖销售,并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被告确山县工商局经调查认为原告好丽友公司的该行为应视为隐瞒真相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活动,构成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6年5月1日作出确工质处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原告好丽友公司不服,遂起诉来院形成诉讼。
另查明,好丽友公司生产经营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蘑”力大礼包蘑古力的小伙伴们:想象力俱乐部活动第三季已经开始了!将你的“蘑”力时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就有机会获得一份我们为你精心准备的“蘑”力大礼包!一共有20000份哦!快扫右侧二维码参加活动吧!活动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活动详情见好丽友蘑古力微信公众号。奖品共计20000份,其中橙色10000份,绿色10000份,奖品随机发送。
还查明,北京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7553号公证书显示,好丽友公司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蘑古力想象力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可以认定: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论是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调整。
原告好丽友公司销售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的其举办的“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虽然不局限于其商品的购买者,但其面向却是全部消费者,本质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实现促销商品的真正目的,应当认定此活动是有奖销售。对问题抽奖促销是不正当竞争吗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抽奖式有效销售不得超过5000元。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奖金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则会使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并且可能引诱消费者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奖品的价格会归到销售的产品上,从而扰乱市场。
但本案中,公司还未开业,抽奖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商品,而是聚集人气,所以应该不能看作是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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