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审查。从实质上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一方面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所得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还是用于家庭。在家庭的确定上应有所区分。在我国,以夫妻关系组成的家庭较为普遍,而在夫妻关系组成的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实质上是相同的。
“出售应收债权给银行,如果附有追索权,应按质押借款进行处理”——这是银行内部对于信用证押汇、议付或买断业务的说明。
所谓“出售应收债权给银行”是指银行买断,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卖给银行,或者是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而受益人将该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的应收款的债权转让给银行。
所谓“如果附有追索权,应按质押借款进行处理”是指,如果银行是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或者是交单行接受受益人的押汇申请,则此类向受益人的“付款”是有追索权的,即当开证行未对议付行或交单行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或交单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之前支付的价款。因此,议付行或交单行的有追索权向受益人的付款,应该按照质押借款的方式处理该笔款项的出款性质,即议付行或交单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属于质押借款或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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