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的理解如下:除外”,那么从权益除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之外,则与主债权一并发作转让。
1、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外,其他从权益均随债权当然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从权益是指附随于主权益、附属于主权益的权益。例如,在担保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则为从权益。常见的从权益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收取权,违约金恳求权,损伤赔偿恳求权等等,在典当法律关系中,综合费用收取权也属于从权益。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范围大致表现为以下情形:
(1)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育关系、奉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益等;
(2)不得让与的权益。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作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根底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益的成立与存续,与权益人人身具有亲密联络,因此不得由别人代位行使。
(3)某些特许的权益。如利息收取权、综合费用收取权。
以上这些具有专属性的从权益并不当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作转移,而无法为受让人享有。
可以,但要看具体规定。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虽不属合同之债(合同债权),但亦属债的范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
对于在抵押物之上设立重复抵押的问题,目前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没有真正落实重复抵押(即再抵押)制度,而仍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余额抵押登记,即在后设立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仅限于就抵押物为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外的价值,而事实上,进行余额抵押登记往往又与强制评估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进行多次抵押则将导致当户成本负担过重。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