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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自己的房子和其他人的房子共同为朋友抵押贷款,现在房子被拍卖,能先拍卖别人的房子吗?

138****7111 山东-潍坊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7.12 08:09:24 431人阅读

我用自己的房子和其他人的房子共同为朋友抵押贷款,是在担保期限内(2011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9日)最高额74万循环使用的借款,我的房子担保了47万元,另一套担保了27万元,2012年12月14日朋友再次从银行借款20万,期限60个月(已经超过我们的担保期限),截止到现在还有74万本息未还,加上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一共79万,现在法院同时拍卖我的房子和其他人的房子,我的房子拍卖价是85万,另一套房子拍卖39万,如果我的房子拍卖成功,够了银行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另一套房子是否还要继续拍卖,如果不拍卖,我是否可以要求减轻我的担保责任。如果两套房子同时拍卖了,扣除银行及其他费用,剩余的款如何分配?对第二次借款超过我们担保范围的借款我们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次借款我没签字也不知情。烦请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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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0846条

你们签的是循环使用的借款担保,很显然你是被朋友坑了,不然怎么会是一个74万的欠账。对第二次借贷你们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你和你朋友的房子是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你的房子够还款就不用再拍卖另一套房子。你的房子把欠款全部还清的话就可以

2018-07-12 10:51:37 回复

存在诉讼费与抵押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原告胜诉后其预先交纳的诉讼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退还原告后对被告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执行回来的费用不够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时,预留执行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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