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流转后,受让人接受债权后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 力的情况,而再次要求将债权流转回出让人。在审理此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回转的债权必须是受让人未向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对于债 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流转回出让人。
其次,回转债权需经原出让人的同意。回转债权必须经得原出让人的同意,该同意行 为一般以自认、书面材料确定或实际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最后,回转债权行 为需再次通知债务人,且需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前完成。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再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债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经常接触到的问题,往往会存在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情况。当然我国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权合同将一部分债权或者全部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但大家对受让人对于债权转移反悔却不了解。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反悔吗
不行。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债权转实际上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个转让合同关系,一经订立就收到合同强制力的约束。债权转移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不可以就债权转移结果反悔,但可以经相关当事人协商解除债权转移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受让的债权的再次转让 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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