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你想确认的“作为担保条款,合同中关于担保的那简单的一句话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我已经清楚的回答了,可以作为将来确定你们责任分担的一个依据,但这不是“法律”依据,这只是你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合同中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从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可以做为将来处理纠纷的一个依据,但这个依据是约定依据、不是“法律”依据。
(2)“个人认为条款过于笼统,没有说明细节”: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并不会导致不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再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时依据行业惯例确定,协商不成、也找不到行业惯例时,才视为无约定。
2、“加入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如果你懂法,并且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1)肯定不是“加入”,应是“假如”。
(2)法官怎么判没人能确定,因为即使是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官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判决。能在这里说的,只能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理解。
(3)而且,法官怎么判,还要看受害人怎么告:我国民事法律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是法官只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事项。
(4)假如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法官不会完全看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你们厂的产品出了问题,一般会确实由企业赔偿(如果原告只告了销售商,就会判决让销售商赔偿,销售商赔偿后再告你们的,才会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法律规定、企业和举证情况来确定是否企业赔偿);如果企业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企业有《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是证明销售商因过错造成了产品缺陷,如果没有以上证据:肯定由企业赔偿;如果有以上证据,虽然有那个约定,企业也不应赔偿。
1、“假如我们的产品真的出问题了,企业要给他吗?是否合理?法律会依据合同这一个条款赋予他这个权利吗?他这句话具有法律效力吗?”:
(1)假如真的是你们的产品出问题了:企业必须赔偿损失,这是肯定的。而且不管有没有这条约定,法院都会判决由你们企业负责最终的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__也就是购买你们产品的买受人可能要先赔偿受害人,但销售商在赔偿后,可以向企业追偿的;如果买受人是消费者,那么,买受人完全可以向企业索赔。
(2)这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3)他这句话与法律规定相符,有法律效力。
(3)“法律会依据这一条款赋予他这权利”:这话有些颠倒,不是法律依据你们的约定赋予他权利,而是他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
2、“假如真拿企业全部资产担保,是不是必须要另立担保合同才有效,并且要到有关登记部门登记?”:
(1)担保有物保、有人保,人保即指保证,你们现在是约定在企业的财产做担保,也就是物保,物保有两种方式,即抵押、质押(当然,还有权利质押)、留置、定金等。
如果是抵押:不动产抵押如企业的厂房、车辆等要求登记后才生效;其他财产的抵押如设备、账户资产等不以登记生效、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如果是质押,需要转移物的占有。
你们的情况,不可能是质押(因为没有约定转移财产的占有)、也不会是留置或定金,唯一有可能的是抵押,但抵押不登记能保证抵押权生效的,可能只有企业的动产
(2)虽然抵押可能因为未登记而不能行使抵押权:但你们企业免除不了赔偿,即使这担保条款无效,买受人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向企业索赔的。
3、这一条款约定有不合理之处,即:
(1)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失的,如果这问题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产品因为销售者在从企业购买产品后的运输、装卸、库存过程中方法不当而使产品有了缺陷、从而导致买受人损害的,就只能由销售者(此合同中的买受者)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对于自己产品有缺陷时造成买受人损害的,也有可以不赔偿的情形,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时,企业不负责赔偿。
在此条款中没有约定企业责任的除外情形,不管什么情况都由企业负责赔偿,是不公平的。
4、附:相关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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