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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线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弊端?

王** 吉林-松原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4 10:46:31 495人阅读

我朋友欠我一笔债,我现在收到公司的出差任务要去国外研修一年,因此我想将我的债权转让。请问一下,线上债权转让合同会有哪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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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对客户的身份等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通过面对面提交的身份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准来降低交易风险。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是平台对债权及资金的流转,为中介用个人身份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形成债权,签订线上债权转让合同,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设计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最后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理财客户。

2018-07-14 10: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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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P2P贷款业务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形成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这种中国特色的模式形成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征信信息尚不完备,而线上债权转让合同有限的官方征信信息也没有对非金融机构公开,所以仅仅通过线上的采集的材料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难度很大。而在欧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成熟,有专业的征信机构完善信用信息,所以可以向对应的公司及机构提供可靠的个人信用评分。

2018-07-14 10:48:31 回复

对于p2p债权转让的弊端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P2P模式存在的最大弊端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不够充分,存在的风险很大;
其次,很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后果会很严重;
还有就是,在业界部分P2P平台中缺乏第三方担保,险上加险;
然后至于资金是否会流动进入平台,这更是个让投资人难以解开的谜团,如果涉及到了非法集资,轻则接受法律的制裁,重则资金失联,后果不堪设想。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实体上的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
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
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转让合法: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二、转让未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三、转让的债权需要有可转让性。
四、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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