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被告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律师,法律都没有限制其调查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未经法院同意,在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受限制的,即使调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律师与被告是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行政诉讼被告,在委托人的调查取证权受到禁止的前提下,其受托人的律师当然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律师却没有如此约束。
你好,那个不满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而进行的救济方式,就两者的结果来看都可以达到救济的效果。不同的是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诉讼,诉讼结果不服就不能复议了,只能通过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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