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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曾** 新疆-昌吉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27 21:07:28 473人阅读

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单位领导竟然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请问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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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管辖。 因为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属于检察院管辖。

2018-07-27 21:17:28 回复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管辖:
1,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 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进行判决。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越界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如何追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无证开采拒不停止开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三种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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