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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表示了自愿加班,非全日制自愿加班行不呢?

潘* 青海-西宁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31 13:49:50 4727人阅读

我家有一个表妹现在做的是非全日制的工作,以为比较喜欢所在工作的店里的店长,于是自愿加班,非全日制自愿加班行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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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未明说,但是单位“加班”已成为一种隐性规定,那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从国家《劳动法》来看,劳动了就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劳动力。但是从奉献上面来看,不用支付加班费用非全日制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加班,是不执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2018-07-31 13:5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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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加班”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做出的行为。而“自愿加班”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加班”的情况。
  “自愿加班”是指由于上班时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劳动者会选择回家去做或在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间加班完成。
  “自愿加班”是一种自身行为,出于个人意愿,并非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的结果,因此,“自愿加班”不能算作是“加班”,不能申请加班费。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自愿加班”时间受伤或发生意外事故属于非上班时间发生的,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8-07-31 13: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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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2020-10-26 17:0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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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可以调休,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可以调休,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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