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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居做公益的,公益性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啊???

郑** 广东-江门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8.02 19:20:29 563人阅读

我的一个邻居是做公司额,最近谈了一个合同,但是出了点问题惹上了官司,那个谁知道公益性合同诉讼时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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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诉讼时效制度因为其公益性被规定为强行法,这可以侧面反映两点:其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公益性十分重要,需要以强行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般不能被轻易排除;其
二,诉讼时效的公益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存在矛盾,换言之,仅仅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会直接损害诉讼时效的公益性。

2018-08-02 19: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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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学界通说,诉讼时效的公益性构成诉讼时效强制性的根据。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公益性),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强制性)。”谢怀栻先生亦持相同的见解:“诉讼时效制度是从社会法律关系的确定,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公益性),所以是一种强制规定,而不是任意规定(强制性)。”此种由诉讼时效的公益性直接导出强制性的观点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18-08-02 19:21:29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
(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
(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
(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
(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
(二)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
(三)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
(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
(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
(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
(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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