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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导致别人轻伤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何** 广西-贺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5 16:35:48 5528人阅读

打架导致别人有轻伤被告了,因为案情处理过后被判了刑想要减刑,那么问问,这个轻伤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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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1、适用对象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减刑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8-08-05 16: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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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020-10-28 10:54:44 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为进一步贯彻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减刑、假释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施行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确保司法实践中对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和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相关人员精心编写了本书。全书以“条文主旨”“修改情况”“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为基本框架结构,全面介绍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观点和意义,对新司法解释条文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精准的阐述,对新司法解释施行中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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