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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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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已坐了一年的牢了,想假释,请问犯人获得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廖** 河北-保定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5 21:53:52 1375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他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刑两年,现在已经坐了一年的牢了,他的家人想要为他假释,我想了解下犯人获得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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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包括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构提交的假释建议书,经合议庭审理,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依法作出假释裁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执行实行社区矫正,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2018-08-05 22:03:52 回复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罪犯在监狱服刑,如果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已经过了所判刑期的一半,监狱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可以提请减刑或假释。经法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刑或假释。整个过程是不收费的。一分钱也不用花。

您好。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限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直白的讲:就是不用继续坐牢了!
但是要按照《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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