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认识的朋友他前几天交通事故垫付了,之后是道路救助给他交了钱,想问一下对于道路救助基金向谁追偿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获得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为交通事故的伤者垫付了抢救费用。该案中,被告洪某、卞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均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向二人行使追偿权。
2018-08-06 01:14:45 回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现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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