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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其他人以夺走、纵放被押解人员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夺。
2018-08-06 11:1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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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押解罪犯的正常活动,危害司法秩序。客观方面,是对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进行劫夺。本罪是行为犯,有无被劫夺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
(二)在劫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员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伤的,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2018-08-06 11:0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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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
第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
第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第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夺。
2020-10-28 11:07: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