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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十岁时接手了父亲的公司,经营十余年一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前不久与另一家公司发生行政纠纷,请问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怎么提出?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呢?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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