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鞍山法律咨询 > 鞍山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请问什么是大抢救,小抢救,中抢救,如何区别。

请问什么是大抢救,小抢救,中抢救,如何区别。

陈** 辽宁-鞍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8.07 16:50:03 163639人阅读

请问什么是大抢救,小抢救,中抢救,如何区别。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鞍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鞍山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大抢救: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一般都是所在科室主任主持,甚至医务科长、业务副院长、院长主持,据病情不同统领一个或多个科室医师)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也就是主管医师24小时在病人附近(包括吃喝拉撒时)。其实很难做到,因为主管医师不单单管一个病人,且抢救病人是非常耗费精神体力脑力的。);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外会诊(必要时多科室联合会诊讨论抢救都有,甚至请上级医院教授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甚至多个护士。)
中抢救 :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一般就是科室医师)。2.医生不离开现场(不要求主管医师,有值班医师处理即可);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
小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专科医师处理);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请院内会诊;4.有专门护士配合(随时有专科护士协助观察用药,不要求是同一个护士,值班护士也可)。

2018-08-07 16:56:03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大抢救: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一般都是所在科室主任主持,甚至医务科长、业务副院长、院长主持,据病情不同统领一个或多个科室医师)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也就是主管医师24小时在病人附近(包括吃喝拉撒时)。其实很难做到,因为主管医师不单单管一个病人,且抢救病人是非常耗费精神体力脑力的。);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外会诊(必要时多科室联合会诊讨论抢救都有,甚至请上级医院教授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甚至多个护士。)
中抢救 :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一般就是科室医师)。2.医生不离开现场(不要求主管医师,有值班医师处理即可);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
小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专科医师处理);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请院内会诊;4.有专门护士配合(随时有专科护士协助观察用药,不要求是同一个护士,值班护士也可)。

2018-08-07 16:51:03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大抢救: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一般都是所在科室主任主持,甚至医务科长、业务副院长、院长主持,据病情不同统领一个或多个科室医师)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也就是主管医师24小时在病人附近(包括吃喝拉撒时)。其实很难做到,因为主管医师不单单管一个病人,且抢救病人是非常耗费精神体力脑力的。);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外会诊(必要时多科室联合会诊讨论抢救都有,甚至请上级医院教授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甚至多个护士。)
中抢救 :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一般就是科室医师)。2.医生不离开现场(不要求主管医师,有值班医师处理即可);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24小时同一个护士陪护、观察、用药。)
小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专科医师处理);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请院内会诊;4.有专门护士配合(随时有专科护士协助观察用药,不要求是同一个护士,值班护士也可)。

2020-12-18 11:36:38 回复

只要对方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则7天前和7天后没有区别。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抢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2、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
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