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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处理个人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问题了

赵** 北京-门头沟区 著作权咨询 2018.08.08 19:10:03 6228人阅读

我最近在处理著作权的问题,需要进行保护了,问一下大家关于个人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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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018-08-08 19: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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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018-08-08 19:12:03 回复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
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
著作权人维权初胜
著作权人维权初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公民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基于他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
从年龄和行为能力上看,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创作能力,并有作品问世,均可以成为作者,他们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从创作人员从事的职业上看,无论是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专业人员,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非专业创作人员,凡是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均称为作者。因此,作者不等于作家,作者的范围远远要比作家的范围大。
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如果仅仅为他人创作作品进行组织工作,提供一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一些其他辅助性劳动,不能视为创作,也就不能称为作者。
从作者构成的要件中可以知道,在著作权主体中,作者属于第一著作权主体或原始著作权主体,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可非法剥夺。如某人因犯盗窃罪而被强迫劳动改造,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他对自己依法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他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或剥夺其著作权。
非作者
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1)公民。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获得著作权的途径有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是通过继承获得著作权。被继承人生前创作了作品,作者去世后,如果没有对作品立下遗嘱,那么就应按法定顺序继承作品的著作权。这些继承人虽然没有创作过作品,但由于作者的死亡,作者的有些权利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继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应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是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作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向其他公民转让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如向海外进行版权贸易,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都属于合同转让方式取得著作权。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制片人在我国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制片厂,因此,电影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均归电影制片厂享有。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的电视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制片人享有。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私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此,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也归法人享有。但对录像作品的录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录像制片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但也有公民个人或合伙摄制录像作品的。所以大部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个别的也可能归个人享有。
二是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向作者支付劳务费,而获得著作权。如某工厂委托某一位工程师设计一张产品图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工厂支付劳务费,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归某工厂享有。但《著作权法》第17条中所提到的著作权委托合同,同民法中的委托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可申请登记的作品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下列作品不能申请登记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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