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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二)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
(三)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
(四)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五)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六)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七)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2018-08-08 20:3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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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当中除非是迫不得已不然医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而如果患者拒绝接受这样的医疗行为的话医院只能进行劝诫和调解并不能强制执行。而如果遭遇了隐瞒或者强制医疗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2018-08-08 20: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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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十
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十
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020-10-28 11:53: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