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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犯罪被判死缓,请问死缓减刑后可以假释吗

马** 云南-大理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17 01:58:44 1806人阅读

我的朋友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在里面表现良好争取到了减刑,我们现在想办理假释,请问死缓减刑后可以假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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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表现良好的,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罪犯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018-08-17 02: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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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首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只要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在满足假释条件时可以假释。

2018-08-17 01:59:44 回复


1、死缓。
死缓犯限制减刑的情况:如果限制减刑,不少于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等情形的,不少于二十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不限制的情况:如果死缓犯不属于限制减刑最低17年出来 (15年+2年考验期);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2、无期:
无期徒刑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情况,根据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就说只有死缓才有。
无期的最低服刑期限是1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有期: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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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也就是说,有期最低判6个月,一罪最高15年,数罪并罚最多25年,
有期徒刑最短的服刑年限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另外,需要对楼主说明的是,以前是对减刑后最短刑期的描述,最长的那就是一天不减的情况。死缓和无期理论上可以坐牢坐到死,有期最短判刑6个月,一般是没有机会减刑的。那就是六个月。
您的及时采纳是我们及时、全面、认真回答的最大动力。

《刑法》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作出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对死缓犯的减刑,应严格依法办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减刑。今后应切实抓紧关于死缓期满依法减刑的工作,务必避免二年期满后,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的情况发生。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死缓不能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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