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限定的,工商部门是必须要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借口;
(三)隶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借口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子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肯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限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纪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本领退出劳动职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规则。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城镇公司工人养老保险规则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公司交费,工人个人不交费;
(4)公司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分别的部门承受。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规则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公司和集体公司的正式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2)按职位区分参保要求。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职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职责都由政府承受。而且在现收现付规则模式下,基本无任何积累资本。“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规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规则逐步恢复。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根据《商品检验法》[1] 第五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二)延误检验出证
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以上就是对商检失职罪构成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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