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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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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是共同受贿犯罪行为?

梁** 西藏-日喀则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18 21:11:41 2936人阅读

一公司的会计和总经理串通一气俩人共同收受其供货商的回扣,就是我们员工什么的都经常受委屈啥的,请问共同受贿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是共同受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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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二者通常呈现两个方面的差异性:一是在法律层面,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对于共犯行为整体而言的,包括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共犯行为实行,以及事后分赃等受贿犯罪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018-08-18 21:1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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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践表明,各共犯人的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往往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等同。

2018-08-18 21: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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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受贿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受贿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020-10-30 19:27: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与行贿共犯区别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一种分类叫必要共同犯罪,即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该罪名。必要共同犯罪分为集合犯(聚众性犯罪和集团性犯罪)、对向犯。对向犯在定罪时分为3种情况:定同一罪名(如重婚罪)、定不同罪名(行贿和)、一方定罪一方不是犯罪(如卖方定出卖淫秽物品罪,而买方不构成犯罪)。因此,贿赂分为行贿和,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向犯,只有同时存在行贿人和人,才可能认定为行贿罪和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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