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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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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婆在法院处理婚姻的问题,不知道新婚姻法过错方怎么判

梁* 河北-张家口 离婚咨询 2018.08.20 18:22:48 1511人阅读

我跟老婆结婚很久了,但是最近出现了过错的问题,需要进行判决了,大家知道新婚姻法过错方怎么判刑的呢?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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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财产是没有意义的,所谓财产分割方面的适当照顾那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只是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主张权利。另外,财产部分,对于过错方适当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仅仅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试图非法隐匿夫妻共有财产和对外债权的情况。不懂婚姻法的人往往会胡乱解释,不要被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换言之也就是说,即使无过错方恶意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同样在分割时候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分割和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是两个程序,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要混肴

2018-08-20 18: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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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过错行为通常是: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即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18-08-20 18:2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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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关于被隐瞒的部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向兰先生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起诉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1、离婚过错方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重婚殴打等等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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