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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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监察法》规定的立案仅对监察对象,对一般普通行贿人不能监察立案。但《监察法》又规定了可以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所以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对行贿人直接留置、处置。
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要调查、处置的都需要经过立案,要对行贿人进行留置的,前提必须对其进行监察立案。
笔者当然同意第二种观点。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侦查的启动标志,同样立案也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只有立案才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同样,在监察调查中,立案也是规范调查行为的措施,将调查行为纳入到规范的轨道,立案也是调查启动的标志,只有立案了才能采取监察措施,因此对行贿人采取留置的前提必须对行贿人采取监察立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第三十九条关于立案的规定制定时并未考虑全面,应当要包含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贿人和监察对象共同行为人可采取立案。
目前也可以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根据罪名管辖的原则,对能管辖的罪名有当然的立案权,而不是根据《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立案规定。
行贿罪本来由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现在由监 察委负责调查。
《监察法草案》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作出下列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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