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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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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成立受贿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是不是刑事责任?

黄* 香港-新界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3 23:11:34 9032人阅读

我的一个表哥在单位当经理,最近因为涉嫌受贿逮捕了,但是我哥不知道这回事,问一下行贿成立受贿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是不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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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合的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
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既没有意思一致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的犯罪行为实际是相对应的。
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2020-10-28 21:09:18 回复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对经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受贿罪立案追诉的情形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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