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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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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法律界定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应该怎么认定

庞** 台湾-台中市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9 20:49:12 724人阅读

我哥哥现在就是为了当处长所以就给一个比较大的官员给了50万,现在被他们公司的一个小人举报了,行贿人法律界定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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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018-08-29 20: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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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8-08-29 20: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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