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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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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受贿的官员有牵扯,行贿罪经济来往一般是怎么定性的呢

曹* 贵州-黔西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30 23:39:03 2715人阅读

你好,叔叔因为生意上和一个受贿的官员有牵扯,对方落马后被调查,想要问一下行贿罪经济来往一般是怎么定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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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018-08-30 23:5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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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经济往来”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涉及贿赂犯罪的,受贿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是一般主体,所以,“经济往来”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管理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投标人为了取得投标资格而向国家工作员行贿,为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投标门槛,提高中标率,或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行贿行为人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向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者行贿等,均应认定为“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18-08-30 23:4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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