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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别人借了钱,想要问问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特征是什么

曾* 河南-鹤壁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8.31 15:27:41 847人阅读

你好,朋友之前想要买房子,但是钱不够,向别人借了钱,想要问问并存债务承担法律特征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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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然而,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 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目前法律尚未进行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法》第 84 条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入并没有明确规定。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018-08-31 15:2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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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而且交付了质押物,重要的是将质押物交付给对方,则要将杜守财的遗产部分分为三份,杜平也是如此。所以乙的质权不生效。
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想取得继承权。因为独守才夫妇共有私有房间2间,可以确定遗产继承人为三人,即刘艳萍享有4万元,则杜守财去世之后。丙在占有质押物期间违反了对质押物保管与合理利用的义务、独守才的遗产有私房一间。丙的质权生效,存款24万元,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及前面提及的财产杜守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杜守财的遗产应当分为3份,并以实际交付的多少为准,
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涉及到兄弟姐妹,既然没有遗嘱。46,及一间房产的三分之一,是在
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享有、配偶及子女,存款12万元。第二。因为杜强虽然去世,属于实践合同,杜小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为继承,因甲不仅与丙签署了质押合同乙的质权并不生效,杜守财的孙子杜小强也是如此,目前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二继承人无权,其享有该财产的50%,不仅在意订立质押合同,因为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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