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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此外市地税局也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业户,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并按同区每一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每超期一天,对单位罚款10元,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罚款5元。
2018-08-31 20:5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