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不足5年的赔偿,除非劳动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在的政策和各地的规定,都是按连续计
算的,就是按照你的说法,80年入厂的老职工,工龄算28年。不过国家还没有统
一的法律规定,关键要看你们省的劳动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是否有规定。但
是我注意到你说有企业补偿金,这个是补偿什么方面的呢,因为有些企业在改制
过程中也会以补偿金的形式买断工龄的,这个你还是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协议
了。
关于你说的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你重新签订了合同,那么属于第二种情况,你要是在05年以前已经工作满10年,而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用人单位是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你自己要求签订有期限的)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肯定是所有工作单位的工龄都算,否则就没有“累计”一说了,但是,鉴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解释那个含义,在实际处理中还是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这个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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