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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进超市造成伤害,请问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谁多

范** 山东-烟台 工伤纠纷咨询 2018.09.07 10:57:43 442人阅读

我朋友应聘到一家超市做销售,突然一辆车冲进了超市。辛亏躲得快只是擦破了皮,请问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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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区分分别。工伤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也就是说,不出劳动者区分犯错职责;而通常人身伤害要根据两方的犯错程度区分职责(如:三七开、二八开)。
2、赔偿准则分别。工伤案件无城镇和乡村居民之分;而通常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乡村居民计量赔偿准则。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乡村居民计量赔偿准则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准则。
3、适用法律分别。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通常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置组织分别。工伤由劳动仲裁组织处置;而通常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诉讼。
5、伤残判定组织分别。工伤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适用的准则是《劳动本领判定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通常人身伤害由司法判定组织判定,适用的准则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意外判定准则(同样的伤情,劳动判定的准则比司法判定的准则要高一级)。
6、举证职责分别。按照法律限定,工伤纷争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薪水准则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通常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薪水准则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职责,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分别。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受);而通常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2018-09-07 11:0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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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责任原则
工伤的认定和赔付,与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是否有一般过错无关,如劳动者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工伤,同样可以被认定,并且享受对应的待遇;而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2,持久性
被鉴定为1-4级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工作岗位,除了享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定期的工伤补助直至退休年龄,而多数人身伤害赔偿是一次性的,即便因此引发并发症,再度主张赔偿还需要举证等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同时构成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一般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责任)时,工伤的待遇总体要比侵权伤害待遇高一些

2018-09-07 10: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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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由谁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评估机构说交警队处理完他们就不定损是错误的。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任及调解,但不具备评估物损的资格,也无权委托评估,只能指引由当事双方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评损。
1、在保险公司和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评估的价格有冲突时,只采信物价局的评估。
2、乙方在委托物价局做评估是不一定要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保险公司。
3、如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上一级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依法作出宣告。人民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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