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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3天被辞退,试用期辞退是否有赔偿呢?

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9.13 14:04:28 513人阅读

我在餐馆应征的是服务员,还在试用期内就被辞退了,上班了3天了,也不给我钱,试用期辞退是否有赔偿呢?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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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小姐原本供职于一家日资公司做人事经理,待遇不错,工作顺利,本想就这样好好做下去,而2008年1月,某猎头公司找到沈小姐,向其推荐一家日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咨询顾问职位,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都很有吸引力,沈小姐决定跳槽。在猎头公司安排下,经过该日资公司的几轮面试,沈小姐被该日资咨询公司录用,签定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5000元。上班后,沈小姐工作认认真真,努力适应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和环境,可一个月后,公司以沈小姐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将沈小姐辞退。沈小姐觉得自己经过公司几轮面试最终被录用,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因此对于公司的做法,沈小姐十分不满,与公司几经沟通无效后,沈小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遂聘请李军律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经考虑,沈小姐决定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的申诉请求。仲裁庭上,李军律师充分阐述了试用期内,公司辞退员工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依据。公司方认识到解除沈小姐的行为确有不妥,同意支付沈小姐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在仲裁员的调解下,沈小姐同意了公司的方案。
【法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情并不复杂,关键要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是随意辞退员工。类似本案的争议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经常发生,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是试用期,单位试用了觉得不满意,自然可以让员工走,同样,员工试用了觉得单位不满意,也可以离职。实际上,单位对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缺乏充分认识,存有误解。因此,在此,有必要对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进行解读,希望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会有所帮助。
1、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法律对试用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约定条款均无效。本案中,公司与沈小姐签定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条款有效。
2、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本案中,公司以沈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沈小姐,显然与沈小姐经过几轮面试被(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公司录用的事实相悖,后公司又表示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向沈小姐明示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也拿不出公司考核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显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沈小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半月,因此,沈小姐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的赔偿金,最多只有1个月工资的赔偿。最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沈小姐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这样的话,一旦,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公司也要承担沈小姐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沈小姐月工资15000元,官司打多久,工资就得付多久,这对公司来讲是个不小的压力,不但要面对员工重新回到单位上班的事实,而且还要向员工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因此,公司在明知解除沈小姐行为不当的情况下,选择和解,既无奈也明智。
综上,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建议用人单位与专业律师合作,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法律指导,这样对企业的稳定发展会大有帮助。

2018-09-13 14: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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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时,签了一份试用期3个月的合同,但是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的时间,公司当时说转正时再定。可是现在试用期将满,公司却通知我不能转正。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签只有试用期的合同。
请问律师,如果签了只有试用期的合同,公司应该给我什么补偿?试用期被辞退有没有补偿?
律图资深律师解答:
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处理,即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宋先生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约定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并辞退他,宋先生可以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18-09-13 14: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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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试用期3天上班15天想辞职有工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于试用期3天上班15天想辞职有工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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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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