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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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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执行时财产如何分配

朱** 湖北-荆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9.16 15:16:20 348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的叔叔前段时间在打官司,我也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什么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所以问下执行时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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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钱比欠债多,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8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先看下法条怎么说。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钱足够,权利有保障的还是可以优先领取,所以以后大家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
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个88条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给予了他明确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这一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点中的“尚在经营”判定的标准就是没歇业,这个歇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当然,还有两种情况也等同于歇业:一是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二是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本院执行的债务,无法清偿其他法院已为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不属于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足以清偿的意思是不只限于单个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指这个被执行人自己的所有法律已确认债务。
这一块虽然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相信在不久得将来,法律会对这一块进一步明确。

2018-09-16 15:3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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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的只能是金钱,也就是说其他价值的财产变成钱后才能处置;第
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并告诉债权人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2018-09-16 15:17:2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注意事项 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金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人(特别是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人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人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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