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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投资方式,很多个人、企业都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到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等融资租赁物。但在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租赁物会出现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形。这时该由谁承担租赁物的损失,往往就成了承租人与出租人争议的焦点。
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物损毁损毁、灭失的时间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融资租赁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融资租赁物在交付前损毁灭失的,其后果应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于租赁物的赔偿或补偿关系。也就是说,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时融资租赁物损毁的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在融资租赁期间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其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换而言之,这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同时如果承租人仍然愿意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则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他补偿,也不能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倘若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租赁物折旧情况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规定,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该由谁承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
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以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损失,同时因租赁物所有权已经属于承租人,出租人无权获得补偿。
2018-10-24 01: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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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2018-10-24 01:0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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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物的使用者,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该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亦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20-11-27 20:50:39 回复